指引

  • 公募REITs渐近 多项配套规则陆续发布

    伴随着多项配套规则密集发布,公募REITs项目落地渐行渐近。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操作指引(试行)》两项配套自律规则业内人士指出,基础设施公募REITs首批推荐项目有望于上半年发行落地,各家机构也在积极准备中。

    2021-02-10 00:21:00

  • 重磅!汽车限购有大变化

    2月9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通知提出,汽车是消费市场的“顶梁柱”,为全链条发展汽车流通、促进汽车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汽车消费需求,商务部梳理了当前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形成了《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地方促进汽车消费经验做法》。通知中同时对改善汽车使用条件提出细化建议。一是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利用公园、绿地等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增加停车设施供给;二是完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便利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三是加快取消皮卡进城限制,充分发挥皮卡客货两用功能;四是完善交通出行消费环境,打造集购物、餐饮、休闲于一体的交通出行消费集聚区。

    2021-02-10 15:45:00

  • 完善审计标准 提升审计质量 中注协出台非标报告指引文件“堵漏洞”

    2月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对注册会计师结合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恰当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做进一步的规范和指导。前述注册会计师则认为,沪深交易所2020年12月修订的退市新规中有关非无保留意见的退市指标规定更严格,加之《问题解答》的发布,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会感受到更大的压力,审计执业将更加规范,个别上市公司通过操作审计意见避免退市的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2021-02-09 05:28:00

  • 商务部:优化汽车限购政策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通知提出,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绿色共享,创新发展。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发展汽车租赁共享,培育更多细分市场,促进电动化、共享化发展。坚持创新引领,适应汽车产业重心向后市场转移发展新趋势,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升供需适配性。

    2021-02-09 19:13:00

  • 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是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之举

    日前,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笔者认为,这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市场生态,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秩序。经过两年多的努力,试点注册制从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不断深入,各领域各环节改革有序展开,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结构性变化。笔者认为,证监会此次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是落实“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的重要一环,会让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在这过程中,那些经得起业绩考验、信息披露优秀的公司,必然会受到机构的青睐。

    2021-02-09 02:22:00

  • IPO突击入股新规余波未了 利好精选层拟转板企业

    近期,证监会出台IPO突击入股新规,对新增股东锁定期进行重大修订,要求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入股的新股东锁定股份36个月。在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可申请豁免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新三板圈内人士普遍表示这是重大利好。刘靖也谈到,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应该是首要考量,后续做市交易相比大宗交易更可能争取到豁免申请的权利。

    2021-02-09 03:44:00

  • 落实IPO企业股东信披指引 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昨日,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监管目的看,《指引》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是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指引》实施后,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从规范、承诺、披露等方面落实好《指引》要求。一是严格规范股权代持行为。

    2021-02-08 02:42:00

  •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弥补制度短板 股东信披指引严打“突击入股”

    近日,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报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行业专家表示,《指引》剑指突击入股、违规代持、影子股东、IPO造富等问题,从明确和加强制度约束,完善和强化监管要求,压严压实信息披露“两个责任”入手,提出了规范、核查和披露的具体要求。业内专家表示,打击突击入股,加强股东信息核查和披露,还涉及反洗钱管理、反腐败要求等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让不法者和投机者无所遁形。

    2021-02-08 19:33:00

  • 沪深交易所新闻发言人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 确保科创板创业板建设和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日前,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适用于各板块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2021-02-08 02:22:00

  • 看细节!IPO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藏无可藏 交易所来真的啦!

    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2月7日晚,沪深交易所分别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2021-02-08 15:57:00

  • 严打“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沪深两大交易所回应:确保科创板、创业板建设与注册制改革

    继证监会上周五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之后,沪、深两大交易所迅速对市场关切问题作出回应。沪、深交易所均表示,将分别对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中贯彻落实《指引》开展相应具体措施、做好企业信息披露与核查工作、对新增股东股份锁定做出详规等。《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2021-02-08 09:23:00

  • IPO突击入股要锁定三年?精选层投资、 “IPO集邮”要生变了?

    近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加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监管,剑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影子股东”、突击入股等行为。对此,有业内人士称,投资新三板企业摘牌去A股IPO的集邮投资者,转板成功可能需要锁三年,而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不在上述《指引》监管要求。周运南也表示,“对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投资来讲,是个大大的利好,因为直接转板上市不属于IPO,不需要公开发行,所以完全不在本指引的限制之内,投资者就无后顾之忧了,有利于精选层的交易活跃,也让精选层更具投资价值。”

    2021-02-08 21:39:00

  • 沪深交易所就IPO信披新规答记者问 做好增量项目申报存量分类处理

    2月7日沪深交易所就证监会日前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答记者问。沪深交易所表示,将做好增量项目申报,对存量项目分类处理,统一问询标准,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2021-02-08 05:21:00

  • 重磅!交易所放大招 严查IPO突击入股!十大关键点最全解读

    2月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有关IPO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答记者问,严格禁止一些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隐藏在拟上市企业名义股东背后,形成“影子股东”,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的行为。(券商中国)同时,《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2021-02-08 07:30:00

  • 沪深交易所齐发新规 严查IPO突击入股!重点约束股权代持、入股价格异常

    IPO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动真格!2月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了有关IPO股东信息披露指引的答记者问,严格禁止一些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隐藏在拟上市企业名义股东背后,形成“影子股东”,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的行为同时,《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

    2021-02-08 00:43:00

  • 监管“升级”!对症突击入股等乱象 精准打击IPO“赚快钱”模式

    监管部门亮剑,突击入股等IPO乱象迎来升级版监管规则。近日,证监会发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剑指拟IPO企业中存在的“影子股东”问题。“政策的目的就是打击那些试图快速套利的投机分子,鼓励和支持投早投小,真正扶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的投资机构。”国内一小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2021-02-08 19:34:00

  • 严把IPO入口关 完善股东信披监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日前发布实施,严格规范了股份代持行为,将需要锁定3年的“突击入股”时间界定由申报前6个月延长到申报前12个月,对异常价格入股提出严格核查要求,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同时明确了豁免要求并作出新老划断安排。许维鸿认为,注册制下更为市场化的定价和交易机制安排,使绝大多数企业获得了较高的股价涨幅,早期以股权投资方式入股的各类投资者获益颇丰。

    2021-02-08 05:21:00

  • 完善突击入股外延与内涵 有利于打击利益输送

    日前,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其中将需要锁定36个月的“突击入股”时间段由申报前6个月增加到申报前12个月当然,除了突击入股利益输送方式,还可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这些股东的持股锁定期可能为12个月。为此一方面要强化穿透核查,查明多层嵌套的最终持有人基本情况和信息;另一方面笔者建议,应规定所有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一律为上市后三年,如此也方便操作。

    2021-02-08 00:00:00

  • 为什么说FOF投资仍是蓝海市场?

    美国是基金中基金(FOF)的发源地,从规模、种类、市场成熟度来看都有代表性。国内FOF市场起步相对较晚,2016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对公募FOF投资比例、基金费用、信息披露等内容,作了规范和详细说明,公募FOF市场自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对比中美FOF市场发展历程,中国目前已经具备了美国FOF市场当年高速发展的经济条件,基金行业生态日益完善,再结合养老投资产业的发展需要,国内FOF市场将日益壮大。

    2021-02-08 02:11:00

  • IPO前12个月入股锁定三年 考验投资机构专业能力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其中规定: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过去一年,pre IPO投资再度火起来,主要是因为注册制下IPO审核速度加快,pre IPO企业相对于早期企业业绩确定性高、投资持有时间短,投资机构比拼的不是投资专业能力,而是资源和人脉关系。如果投资机构的投资专业能力不强,投到了没有可持续发展力的企业,那么在新规下就容易遭遇退出时间变长,企业市盈率及市值下降的“双杀效应”,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回报。

    2021-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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