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的卖方机构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因未能履行适当推介和风险告知义务,导致在之后产生纠纷对簿公堂的案件屡见不鲜。依据《九民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卖者尽责”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就要求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必须履行适当性义务。但当卖方机构恰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后,卖方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风险分配就以产品销售为界,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自主决策导致的风险与损失。
2021-03-29 01:23:00 损失 金融 卖方 销售 金融产品 风险 楚天龙 震裕科技 嘉亨家化 英力股份 贝泰妮